关于日不暇给(rì bù xiá gěi)到底是什么情况?
发布时间:2024-07-18 发布者:文案编辑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平日里,我们常说“父债子还,子债母偿,天经地义”,但这种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呢?近日,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2023年9月9日,冯某因装修房屋向原告银行贷款30万元,期限为12个月,逾期的线月份,冯某因病去世,停止支付本息。截至2024年4月25日,尚欠银行贷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7974.07元。银行以冯某母亲买某为被告,起诉至修武法院,要求其以第一顺序继承人身份代儿子还本付息。被告买某向法院提交《放弃继承声明书》,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冯某遗产中属于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修武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作为借款人的冯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但冯某因病去世导致还本付息中断。作为母亲的买某,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冯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银行对买某的诉讼请求,买某对本案所涉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可仅协助处理冯某遗产,用于清偿本案所涉债务。

  “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享有权利就要承担义务。本案中,买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儿子冯某遗产的权利,如果她实际继承了冯某的遗产,就应偿还冯某拖欠银行的贷款及其利息、罚息。但是,权利可以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承担偿还责任。因此,买某对冯某的贷款及其利息没有义务偿还。”修武法院相关负责人解释道。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相关内容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