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潜逃的“”分子在大同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4-01-01 发布者:文案编辑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2023年8月28日,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对从事“法轮功”邪教犯罪活动的被告人雷某金作出判决。被告人雷某金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一审后被告人无上诉,判决生效。

  被告人雷某金,男,1969年10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浑源县人。2022年6月21日浑源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并对已潜逃的雷某金网上追逃。2023年4月12日,浑源县公安局民警在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将雷某金抓获。2023年4月12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浑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经浑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浑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雷某金十多年前开始习练“法轮功”,后其利用专门配置的电脑登录“明慧网”下载“法轮功”相关内容,制作打印成《明慧周刊》《真相》等宣传纸,向他人购买《法轮大法》《转法轮》等书籍,并向村民传播上述宣传纸及书籍。

  2022年6月1日,浑源县公安局依法对被告人雷某金住所进行搜查,查获“法轮功”书籍66本、宣传纸782张、油画2张、挂历1本、多功能数码音乐播放机6台、DELL台式电脑1台、小米摄像头1台、打印机1台、笔记本电脑1台、A4纸5包、塑封袋1000余个。经大同市公安局反邪教支队认定,查获的“法轮功”书籍66本、宣传纸782张、油画2张、挂历1本、多功能数码音乐播放机6台均系“法轮功”宣传品。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雷某金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雷某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项、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1.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二百张(篇)以上,电子书籍、刊物、音视频五十册(个)以上,或者电子文档五百万字符以上、电子音视频二百五十分钟以上的;

  3.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一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

  第四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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