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图穷匕见(tú qióng bǐ jiàn)这个事件网友怎么看?
发布时间:2025-02-23 发布者:文案编辑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2021年11月20日,申请人刘某与两被申请人——北京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及北京某盈利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统称为“被申请人”或“两被申请人”)共同签署了编号为3632的《募集协议》。此协议的签署目的纯粹是为了协助刘某顺利完成理财产品的认购流程,值得注意的是,被申请人的工商登记信息中从未将刘某列为合伙人或股东。

  自2018年起,每年被申请人都会向刘某出具一份《受益权凭证》,并伴随签署一份新的合伙协议。每当新的一年到来,被申请人在出具新的《受益权凭证》时,会收回上一年的协议原件,并与刘某重新签署。根据刘某提供的投资款支付记录和收益获取流水,均与《受益权凭证》所记载的内容完全吻合。

  多年来,被申请人从未有过将刘某变更为其股东或合伙人的行动。上述事实清晰地表明,刘某与被申请人之间并不存在合伙关系,而是一种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因此,被申请人应当按照2021年《受益权凭证》的约定,继续履行理财合同,向刘某支付理财资金和收益。

  然而,两被申请人至今仍未支付相关款项,已对刘某造成了理财资金和收益的利息损失。鉴于本案投资理财的特性与民间借贷相似,刘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两被申请人按照《受益权凭证》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利息,对于未约定逾期利率的部分,则按照借期内利率计算。

  被申请人一虽然同意返还本金、支付投资收益及投资到期后的资金占用利息,但否认本案为借款协议,因此不愿参照民间借贷的规定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而被申请人二则认为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认为责任主体应为被申请人一,并声称自己并未参与涉案基金产品的运营和管理。

  为了维护刘某的合法权益,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团队迅速对案情进行了深入梳理和分析,并制定了详尽的代理方案。律师团队指出:

  (一)关于利息损失的计算,应参照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由两被申请人向刘某赔偿投资本金的利息损失。

  (二)被申请人二作为合伙企业,在《受益权凭证》上与被申请人一共同盖章,且未明确区分各自的角色和法律责任,同时承诺了受益分配等内容,这足以使刘某产生合理的信赖。因此,基于诚信原则,被申请人二应当按照承诺履行分配责任,并承担到期后未分配本金的资金占用费。

  (三)由于被申请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投资本金和收益,导致刘某产生了律师费支出。这是刘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必需的正当支出,因此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刘某支付理财资金3000000元;(二)被申请人向刘某支付理财收益255535元;(三)被申请人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的合理标准(注:原文中的年利率365%显然为笔误,此处应理解为合理的年利率标准,具体由仲裁庭酌定),自2022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向刘某支付利息损失;(四)被申请人向刘某支付律师费87209.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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