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释法|屡“醉”屡犯“酒”是不改?严惩
发布时间:2022-09-21 发布者:文案编辑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2021年11月,蔡某酒后无证驾驶汽车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蔡某属于醉酒状态。
然而,该案移送石狮市检察院后,检察官发现蔡某已经不是第一次醉驾,在2013年至2019年之间,其已四次因醉驾触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
2021年4月,盛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盛某属于醉酒状态。经认定,盛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后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
然而,盛某经公安机关多次传讯拒不到案,在取保候审期间还更换手机号码,且未告知公安机关,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后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并抓获。
2021年10月,简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属于醉酒状态,后简某被取保候审。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三)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上一篇:重庆藠头下饭小菜提档升级行销海外
下一篇:醉美临沧|双江:持续深化河湖长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