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表示与养子无法共同生活,潘先生夫妇将养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10月23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
原告潘先生诉称,夫人金女士因身体原因不能生育,夫妻双方于1974年5月领养亲戚的11岁儿子即被告潘海涛(化名),1974年5月9日在派出所办理了领养手续。领养后,夫妻二人尽心尽力抚养,现养子与夫妻二人关系恶化,严重影响了二人的身体健康和精神健康,现已无法共同生活。
被告潘海涛辩称,其与潘先生夫妇共同生活43年,期间家庭和睦,亲戚邻居同事有目共睹,口碑很好;潘先生于1980年12月突然患有半身不遂,至今38年长期卧床不起,多种老年疾病缠身,其与母亲共同精心照顾生存至今实属不易;潘先生夫妇于2017年7月27日被人偷偷接出医院后失踪,经多方打听才得知二人被表侄女送到了养老院。
庭审中,潘先生夫妇主张对养子潘海涛尽到了抚养义务,潘海涛现已成年,现双方关系恶化,如果继续保持收养关系会对潘先生夫妇造成身心打击,且主张解除收养关系后免除被告的赡养义务。潘海涛表示与潘先生夫妇共同生活了43年,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潘海涛主张潘先生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依据其提交的医院《诊断证明书》,该证明系2013年记载,距现在已达5年时间,不能证明现在潘海涛无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依据潘先生提交的其在2017年医院的入院记录亦不能表明潘先生无民事行为能力,故法院对潘海涛上述主张不予认可。潘海涛在2017年7月28日将潘先生夫妇居住房屋上锁以及挂失银行卡的行为均表明潘先生夫妇与潘海涛之间关系恶化,后居住于养老院亦表明其二人不愿接受潘海涛尽赡养义务;同时,潘先生夫妇亦表示解除收养关系后不需要潘海涛尽赡养义务。综上,法院认为现潘先生夫妇年事已高,与养子潘海涛关系恶化,如继续维持收养关系会对老人身心造成影响,且潘先生夫妇明确表示免除潘海涛尽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