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NEN 10149@1
发布时间:2019-10-22 发布者:文案编辑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德 国 标 准 1995 年 11 月 冷加工用的高屈服点的热轧扁平钢材 第一部分:一般供货条件 欧洲标准 10149-1 :1995 德文版 ICS 77.140.10; 77.140.50 主题词: 热轧,扁平产品,钢,供货 冷加工用的高屈服点的热轧扁平钢材 第一部分:一般供货条件 欧洲标准 10149-1 :1995 德文版 DIN EN 10149-1 欧洲标准 10149-1:1995 包含德国标准的内容。 标准前言 欧洲标准 EN10149-1:1995是由欧洲钢铁标准委员会(ECISS)所属的“结构钢,质量标准” 技术委员会10(TC) (秘书处:荷兰)制定的。 德国主管的标准委员会是钢铁标准委员会(FES)下属的“结构钢用钢”04/1分会。 现有的德国工业标准·欧洲标准(DIN EN)10149的第一部分包含冷加工用的高屈服点的 热轧扁平钢材一般供货条件,特殊的要求请查同时发表的标准: 用于热机械轧制钢材的德国工业标准·欧洲标准(DIN EN)10149-2以及 用于常规退火或正火轧制钢材的德国·欧洲标准(DIN EN)10149-3。 直至现在,还没有相应的德国工业标准。在德国,人们更常用的倒是1980年出版的欧洲标 准149以及钢铁材质规定(SEW)092。 第二部分所引用的欧洲标准包含下述德国标准的内容: ECISS-通知IC10 见 DIN V 17006-100 欧洲标准(EURONORM)6 见 DIN 50111 欧洲标准12见 DIN 50111 欧洲标准91见 DIN 59200 欧洲标准103 见 DIN 50601 欧洲标准1062 见 DIN 17118和59413 欧洲标准第2号通知见 钢铁材质规定088 下接第 2 页以及 9 页欧洲标准 DIN 德国工业标准化协会中的钢铁标准委员会(FES) DIN 德国工业标准化协会 ? 任何形式的复印包括摘要,只有获得 DIN 德国工业标准化协会, Berlin 的同意才能进行。 此标准由 Beuth 出版社 GmbH, 10772 Berlin 独家销售 ? DIN EN 10149-1 : 1995 年 11 月 第 9 价格组 1 第2页 DIN EN 10149-1:1995-11标准 标准附件 NA(信息性) 文献 DIN EN 10149-2 冷加工用的高屈服点的热轧扁平钢材-第2部分:热机械轧制钢材的供货条件 DIN EN 10149-3 冷加工用的高屈服点的热轧扁平钢材-第3部分::常规退火或正火轧制钢材的供货条件 DIN 17006-100 钢材的名称系统-缩写名称的附加符合,德文版 ECISS IC 10:1993 DIN 17118 冷型钢-技术供货条件 DIN 50111 金属材料试验-工艺弯曲试验(折叠试验) DIN 50601 金相试验方法-钢铁材质铁素体和奥氏体晶粒的测定 DIN 59413 冷型钢-尺寸,外形和重量的允许偏差量 DIN 59200 扁平钢材-热轧宽扁钢-尺寸,质量、外形和重量的允许偏差量 钢铁材料规定 088*) 适合于焊接的细晶粒结构钢-加工规程、特别是对熔焊加工的规程 *) 通过钢铁出版社可以购买,******:德国,杜塞尔多夫市,SOHNSTRASSE 65, D-40237 2 欧 洲 标 准 EN 10149 - 1 1995 年 7 月 冷加工 名称 分级 种类 化学成分 EUROPEAN STANDARD ISC 77.140.10:77.140.50 主题词: 钢铁产品 热轧 合金钢 高强度钢 供货状态 机械特性 试验 标记 德 文 版 冷加工用的高屈服点的热轧扁平钢材 第一部分: 一般供货条件 本欧洲标准于1995年8月6日 为欧洲标准委员会 (CEN)通过接受。 欧洲标准委员会成员国有义务遵从CEN/CENELEC 工作规程,该规程确定了许多条件,欧 洲标准不对成员国标准作任何改动,是必须列明的。 CEN成员国如果有需要,可向中央秘书处索取这些带有图片文字说明的国家标准最新 清单。 本欧洲标准共有三种正式版本(德,英,法) 。如果CEN成员国将上述版本翻译成本国 文字,责任须自负,在通知了中央秘书处以后,译文与正式文本具有同等位置。 CEN成员国单位由下列国家的标准局组成:比利时、丹麦、德国、芬兰、法国、希腊、 爱尔兰、冰岛、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奥地利、葡萄牙、瑞典、瑞士、西班牙和英 国。 CEN 欧 洲 标 准 委 员 会 European Committee for Standardization 中心秘书处:ru de Stassart 36, B-1050 Brü ssel ? 1995 CEN-CEN 各成员单位将保留本标准的所有权利, 包括使用形式和方法。 参考号:EN EN 10149:1995D 3 第2页 EN10149-1:1995标准 目 录 前言 1. 应用范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2. 引用的标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2.1 一般标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2.2 公称尺寸与极限尺寸的标准 · · · · · · 3 2.3 试验标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3. 定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4. 订货说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4.1 概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4.2 附加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5. 尺寸、质量和极限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4 5.1 尺寸和极限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5.2 质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6. 种类的划分和名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6.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种类划分· 6.2 名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7. 技术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7.1 钢的冶炼方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7.2 供货状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7.2 化学成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7.3 机械特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7.4 工艺性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7.5 表面特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7.6 内部特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8. 试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8.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概述 · 8.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试验的出示 · 8.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试验单位 · 8.4 · · · · · · · · · · · · · · · · · · · · ·6 化学成分的证明 · 8.5 · · · · · · · · · · · · · · ·6 样品剪切和样品准备 · 8.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试验方法 · 8.7 · · · · · ·7 重复试验和试验的重复出示 · 8.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试验报告 · 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标记 · 1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质量异议· 11. 附加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附件A 据相应国家标准所引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的欧洲标准清单 · 前言 本欧洲标准是由ECISS/TC 10“普通结构钢-质量标准”制定的,其秘书处由NNI管理。本欧洲标准- 或者是通过发表与相应国家的标准内容一致的文本, 或者是在1996年3月之前对其标准认可-肯定包含相应 的国家标准内容,而与此略有出入的相应国家的标准也必须在1996年3月之前收回。 下述国家遵从CEN/CENELEC的工作规定,采用欧洲标准:比利时、丹麦、德国、芬兰、法国、希腊、爱 尔兰、冰岛、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奥地利、葡萄牙、瑞典、瑞士、西班牙和英国。 1. 适用范围 1.1 本欧洲标准包含对高屈服点的热轧可焊接高 级、特殊合金扁平钢材的要求,这种钢材将用于冷 加工。 本欧洲标准的第一部分包含一般供货条件。 本欧洲标准的第二部分包含符合表1(化学 成分)和表2(机械性能)钢种常规退火或正火轧 制的供货条件。 本欧洲标准的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适用于 2 屈服点最小值(ReH) 460 N/mm ,公称厚度在 1.5至20mm范围以及较大屈服点的、公称厚度在1.5 至16mm范围的热轧扁平钢材。 1.2 本标准不适用压力容器钢, 也不适用于已经 有或者正准备制定的欧洲标准或欧洲相应国家标 准的钢材,例如: - 非合金结构钢的热轧钢材(见欧洲标准10025) - 普通结构锻件半成品材(见老欧洲标准30) - 适合焊接的细晶粒结构钢(见欧洲标准10113第 1-3部分) - 处于调质或裁剪硬化状态的高屈服点结构钢板 材和宽扁平材(见欧洲标准10137 第1-3部分) - 耐大气作用的结构钢(见欧洲标准10155) - 船用钢板,其它高强度种类钢材(见老欧洲标 准156) - 钢结构热加工空心型钢(见欧洲标准10210-1) 4 第3页 EN10149-1:1995标准 2. 引用标准 本欧洲标准通过注明日期或不注明日期的引 用,包含了其它出版物的规定,这些引用的文本都 在相应的文本位置注明了日期。这些出版物一一列 明于后。如果这些出版物以后作了修改或加工,如 果这些修改或加工收入欧洲标准,则成为欧洲标准 的内容。凡是没注明日期的引用标准,以相应出版 物的最新版本为准。 2.1 一般标准 欧洲标准 10020 钢材划分概念的界定 欧洲标准 100201 钢和钢材的一般供货技术 标准 欧洲标准 1002 7-1 钢材名称系统-第一 部分:缩写名称、主要符号 欧洲标准 100207-2 钢材名称系统-第二 部分:号码系统 欧洲标准 10052 铁材质热处理的概念 欧洲标准 10079 钢材概念的界定 欧洲标准 10163 热轧钢材表面特性的供 货条件(板材、宽扁平钢材和型钢) 第一部分:一般要求 第二部分:板材和宽扁平钢材 欧洲标准 10164 垂直于产品表面的加工性 能已作改善的钢材-标准供货条件 欧洲标准 10204 金属产品-试验报告的种 类 1) 老欧洲标准162 (1981 ) 冷型钢-技术供 货条件 1) 老欧洲标准168 (1986 ) 钢产品材质试验 报告的内容 1) 老欧洲标准- 2号通知( 1983) 适合焊接 的细晶粒钢材-对加工,特别是焊接的说明 ECISS - IC10 通知 钢材的名称系统-缩 写名称的附加符号 2.2 公称尺寸和极限尺寸的标准 欧洲标准 10029 厚度从3 mm起的热轧板 材,极限尺寸、外形公差,允许的重量偏差量 欧洲标准 10048 热轧带钢-极限尺寸和 外形公差量 欧洲标准 100451 没有非合金和合金钢涂 镀层的连续热轧制板材及带材-极限尺寸和外形 公差量 1) 老欧洲标准162(1981) 热轧宽扁平钢 材-允许的尺寸、外形和重量偏差量 2.3 试验的标准 欧洲标准 10002-1 金属材质-拉伸试验- 第一部分;试验方法(室温下进行) 欧洲标准 10045-1 金属材质-夏比冲击试 验 1) 老欧洲标准6(1955) 钢材折叠试验 1) 老欧洲标准12 (1955) 厚度在3 mm以下的 板材和带材的 折叠试验 1) 老欧洲标准18(1979) 钢和钢材样品、样 品剪切的获得及准备 1) 老欧洲标准103 (1971) 钢铁素体和奥氏体 晶粒的显微镜测定 1) 老欧洲标准160(1985) 厚度大于或等于6 mm钢板的超声波检测(平面反射法) ISO 25661-1(1984)钢-延伸值的转换-第 一部分;碳素钢和低合金钢 3. 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欧洲标准的应用: 3.1 欧洲标准 10020的各种定义适用于优质和特 殊合金钢 3.2 欧洲标准 10079的各种定义适用于扁平钢材 (钢板、带钢、宽带钢、扁平宽带钢) 3.3 欧洲标准 10052的各种定义适用于热处理的 各种专业术语 3.4 细晶粒钢: 是指按老欧洲标准103测定的铁素 体晶粒小于或等于6的细晶粒结构钢种 3.5 热机械轧制;是指在一定温度范围内最终加 工的轧制方法,这种方法将会形成具有一定特性的 材质状态,而这种状态通过单独的热处理是达不到 以及不可重复的。 这种供货状态的缩写名称为M。 备注:如果用580°C以上的温度再加热,会导 致强度特性降低。如果一定要采用580°C以上的温 度加热,请一定向供货厂家咨询。 1) 在转换到欧洲标准之前, 所提及的老欧洲标准或 相关国家标准按附件A列明的欧洲标准清单来加以 应用。 5 第4页 EN10149-1:1995标准 备注 2 : 导致 M 供货状态的热机械轧制可以包 括快速冷却(带或不带 回火)的快速冷却法,但不包括直接淬火和液体调 质。 3.6 正火轧制;是指在一定温度范围内进行最终 加工的轧制方法,这种方法可形成与用正常的退火 所达到的状态等值,其机械特性的给定值,即使再 进行附加的常规退火仍能保持不变。 这种供货状态的缩写名称为N。 备注:在国际文献中,正火轧制和热机械轧 制都用“受控轧制”来表达。鉴于产品不同的应用 目标,有必要将这两个概念分开。 4. 4.1 订货说明 概述 在订货的时候,订货人要作如下说明: a) 产品的形状、订货量的详细说明 b) 所采用的欧洲标准 c) 公称尺寸和极限尺寸(见5.1) d) 钢种和交货状态(见欧洲标准第2、3 部 分) e) 试验报告的种类(见8.8) 假如订货人没有对a)、b)、c)、d)作专门的说 明,供货厂家一定要向订货人询问。 4.2 附加要求 第11节列出一系列的附加要求。如果订货人 没有对此加以应用,在订货单里也没有作出相应要 求,那么,厂家就按本标准的基础要求供货。 6.2 名称 6.2.1 本欧洲标准的钢种,其缩写名称是按欧洲 标准10027-1和ECISS通知IC10制定的,材质编号按 欧洲标准10027-2制定的。 6.2.2 本欧洲标准的号码(欧洲标准10149-2或欧 洲标准10149-3)加上材质编号或者加上 - 标识字母S 2 - 所确定的屈服点最小值,单位是N/mm - 供货状态的标识字母(M或N) - 适用的冷加工标识字母C(见欧洲标准的 第2、3部分) 举例: 适用于冷加工(C) 、在常温下确定的屈服点 2 最小值为420N/mm (420)热机械(M)轧制的结 构钢(S) ; EN10149-2-1,0980钢或 EN10149-2-S420MC钢 例2 适合冷加工(C)的、常规退火或正火 轧制状态( N )在常温下所确定的最小屈服点为 420N/mm2的结构钢(S) 。 EN10149-3-1,0981钢或 EN10149-3-S420NC钢 7. 技术要求 7.1 钢的冶炼方法 7.1.1. 钢的冶炼方法由生产商决定。如果订货时 协商好,钢的冶炼方法可告知订货人。 7.1.2. 根据本欧洲标准,钢必须全镇静,必须是 细晶粒并有充分的固氮元素含量。 7.2 供货状态 7.2.1 热机械轧制钢材 在欧洲标准第二部分所介绍的产品,将通过 热机械轧制来进行生产。 7.2.2 常规退火钢材 在欧洲标准第三部分所介绍的产品,将通过 常规退火或正火轧制状态供货。 7.2.3 表面保护 如果订货时无其它协议,供货的扁平材表面 一般就是相应的轧制状态。根据相应的协议,供货 产品的表面可以清除氧化皮。但是要注意,有些清 除氧化皮的方法会影响冷加工性能。 5. 5.1 尺寸、质量的极限尺寸 尺寸和极限尺寸 公称尺寸和极限尺寸必须符合欧洲标准和老 欧洲标准的规定(见2.2) 5.2 质量 3 为了测定理论质量,必须采用7.85kg/dm 的 密度。 6. 种类的划分和名称 6.1 种类的划分 6.1.1 主要质量等级 根据本欧洲标准第2、3部分的划分,欧洲标 准10020也包括优质和特殊合金钢。 6.1.2 种类 本欧洲标准第2、3部分的扁平钢材的钢种, 是按常温下所确定的最小屈服点排列的。 6 第5页 EN10149-1:1995标准 见第11节,附加要求2。 清除氧化皮的产品,在供货的时候一般要涂 油。在这种情况下,产品的两面都有油保护层。油 的化学成分必须是中性的,不被干燥,不含杂质, 同时涂得很均匀,这样,产品在干燥包装、发运、 转运和仓储条件下,三个月内不会腐蚀。 如果没有其它协议, 油的种类由生产厂决定。 假如运输、仓储条件要求特殊的防腐保护, 订货人在订货时要向生产厂讲清楚。 如果订货人不要在产品表面涂油,必须在订 货时,用清晰的文字说明清楚。 备注; 如果订货产品不涂油,生产厂则不承 担锈蚀损耗的责任。此外,还必须和订货人指明: 不涂油,产品在仓储、运输和加工时,产生划伤的 危险性将会增大。 7.4.1.2 对于本欧洲标准第2、3部分的产品,厚度 和公称厚度也适用。 7.4.2 缺口冲击试验 7.4.2.1 如果在订货时协商好,对 6 mm公称厚 度的产品要进行缺口冲击试验。 7.4.2.2 如果生产的公称厚度达不到通常的冲击 试样要求,那么将从较小宽度上取样(见8.5.2.3) ; 这样,缺口冲击试验必须保持的数值相应成比例缩 小。 7.3 化学成分 7.3.1 钢水分析的化学成分必须符合本欧洲标准 第2、3部分所给出的数据。 7.3.2 本欧洲标准第2、3 部分化学成分的数值, 是指极限值或某一范围,在这 个值或范围以内,供应各种钢种。 如果订货时协商好, 生产厂必须告知订货人, 在所订购的钢材中,那些元素是合适的,应当有意 识地增加到所供货的材质中去。 见第11节,附加要求3。 7.3.3 由于形成硫化物杂质会影响产品冷加工性 能, 生产厂可以通过添加合适的元素 (例如 Ce,Ca) 或者将硫含量调节得很低来影响其生成。 7.3.4 假如订货时有要求,可以对产品进行逐个 分析。 见第11节,附加要求4。 表 1 列明钢水分析确定极限值的逐个分析值 偏差量范围。 7.5 工艺特性 7.5.1 焊接的适应性 本欧洲标准的钢材,必须适用于常规的焊接 方法。 备注1:如果产品厚度及强度增加,则会出现 冷裂纹。冷裂现象会由下列原因共同造成; - 焊接中会扩散的氢元素含量 - 热影响区域脆变结构在焊接区拉应力过 于集中。 备注2:根据推荐,例如老欧洲标准第 2号通 知2)或者相应的国家标准,可以测定与产品厚度、 应用的焊接能力以及对结构件、焊接方法和焊接件 特性要求相关的合适焊接条件以及钢种焊接的各 个区域。 7.5.2 可加工性 备注;老欧洲标准2号通知写明冷、热加工的 建议。 7.5.2.1 冷的可加工性 7.5.2.1.1 适用于冷弯、卷边、冷制凸缘或冷弯边 根据本欧洲标准第2、3部分的说明,产品在 进行冷弯、卷边、冷制凸缘或冷弯边的时候不得出 现裂纹。 7.5.2.1.2 轧制型材 假如在订货时协商好,钢板或带钢必须适用 通过轧制来生产型材 (例如, 根据老欧洲标准162) 。 见第11节,附加要求6。 备注:适用于轧制型材的产品,也必须适用 于生产正方形或矩形空心型材。 7.4 机械特性 7.4.1 概述 7.4.1.1 在按照 7.2 要求的供货状态和按第 8 节进 行的取样和试验中,产品的机械特性必须符合本欧 洲标准第2、3部分的要求。 备注;高于580°C低应力退火或退火超过1个 小时都会导致机械特性变差。假如加工单位一定要 将产品在较高温度下或者较长时间内进行低应力 退火,那么,在进行这种处理后机械特性要达到的 最低值应在订货时商定好。 2 ) 请参阅德文版标准EN1011。 7 第6页 EN10149-1:1995标准 8.5 样品剪取和样品准备 8.5.1 样品剪取的准备 8.5.1.1 样品剪取的有关规定, 见欧洲标准的第2、 3部分。 8.5.1.2 可以从任何一件产品上取样作为试验单 元。 8.5.1.3 如果在钢板、宽带钢和宽扁平钢材上取 样,取样位置在纵向边与 产品中心线之间一半位置上。 在窄带钢 (宽度 600 mm) 样品在宽度三分 之一处的适当位置上剪取。 8.5.2 样品的准备 8.5.2.1 概述 附件A 中,本欧洲标准的第2、3部分的数据 是对老欧洲标准18的补充。 8.5.2.2 拉力试验 见欧洲标准 10002-1的规定。 允许应用非线性试样,但在仲裁事务中,必 须应用测量长度为 L0=5.65 v S0 的线) 。 在公称厚度? 3 mm 的扁平产品中, 样品的测 量长度总是要 L0=80 mm ,宽度为 20 mm(欧洲 标准 10002-1 的样品 2) 。 拉力试样的两个面都要保持轧制面。 8.5.2.3 缺口冲击试验 必须按欧洲标准10045-1进行加工和准备。 此外, 还 有下述要求: a) 在制作公称厚度 12 mm 的标准试样 ( 10 mm× 10 mm)时,其中的一侧与轧制面的 距离不准超过 2 mm。 b〕当公称厚度 = 12 mm 时,使用窄边的边 宽应当= 5 mm(见 7.4.2.1) 。 8.5.2.4 测定化学成分的试样 关于逐件分析用的试样的准备,见老欧洲标 准 18。 8.6 试验方法 8.6.1化学成分 在仲裁事务中,为了测定化学成分,必须应 用相应的欧洲标准或老欧洲标准。 8.6.2机械试验 除了缺口冲击试样要求一定的试验温度而外 (见 7.4.2.1) , 其它试验都是在100C 和 350C 之间 进行。 8.6.2.1 拉力试验 拉力试验要按欧洲标准10002-1的规定进行。 本欧洲标准第 2、3部分的表 2 所确定的屈 服点,是可测定的上屈服点。 如果没有标出屈服点,以及在仲裁事务中, 可测定0.2%的屈服点(RP0.2) 。 7.5.3 其它方面的要求 如果在订货时有所要求,根据欧洲标准第 2 S 355 MC 和S 420 MC钢种以及 部分的 S 315 MC, 根据欧洲标准第3部分的所有钢种都必须适合于热 轧镀锌并能满足对产品的相应质量要求。 见第11节,附加要求7。 7.6 表面特性 7.6.1 通过带钢的表面特性,在加工带钢的时候, 应用合适的钢种不会影响其使用。 7.6.2 钢板和宽扁平钢材 如果表面有缺陷,并通过研磨和/或焊接来改 善表面缺陷,则需要按欧洲标准10163第1、2部分 来办理。 如果事先没有和订货人作出其它方面的协 商,通过焊接来改善表面的方法是不允许的。 见第11节,附加要求8。 7.7 内部特性 产品必须无内部缺陷,因为这样的缺陷使产 品不能使用。 在订货时,可以商定采用超声波探伤(见 8.6.3) 见第11节,附加要求9。 8. 试验 8.1 概述 8.1.1 根据本欧洲标准规定,供货的产品必须进 行与要求相一致的试验。 8.1.2 订货时,订货人必须说明提供怎样的试验 报告(见4.1和8.8) 8.1.3 必须按8.2-8.7的说明来进行专门试验。 8.1.4 如果在试验时没有其它协议,则由生产厂 来进行表面特性和尺寸的检 验。 见第11节,附加要求10。 8.2 试验出示 在冶炼之后,要进行机械特性的试验。 8.3 试验单位 试验机械特性,适用的试验单位 - 40 t 或较小量 试验单位必须由同一钢种的产品、产品形式 和公称厚度构成。 8.4 试验化学成分 8.4.1 对于每炉钢水所进行的分析,生产厂通知 的数值是有效的。 8.4.2 如果订货时协商好,将逐个进行试验。订 货人必须说明样品的数目和必 须试验的单元。 见第11节,附加要求4。 8 第7页 EN10149-1:1995标准 如果对于厚度 = 3 mm 的产品采用的是非线 性拉力试样,根据 ISO 2566-1换算表,求出的断裂 延伸率可换算成测量长 L0=5.65v S0 的值。 8.6.2.2 缺口冲击试验 如果在订货时有要求,则要按欧洲标准 10045-2做冲击缺口试验。 试验结果的平均值必须与规定的最小值等 同。只准一个单独的值小于所规定的最小值,但它 必须至少为该值的70%。 在下述情况中,根据 8.5.1 节的要求还要再 取3个样品进行试验: - 如果 3 个试样的平均值都小于规定的最 小值; - 尽管达到了平均值的要求, 但有2个单独 的值小于规定的最小值; - 如果单独的值中有一个值小于规定的最 小值的70%。 所有 6 次试验的平均值不准小于规定的最小 值 。6个单独的值中,最多只允许2个单独的值小 于规定的最小值,其中,最多只准 1个单独的值小 于规定的最小值的70%。 8.6.2.3 折叠试验 必须根据老欧洲标准 6 和 12 的规定来进 行折叠试验。试样要保持轧制 两个面。 8.6.3 超声波探伤 如果订货时有要求 (见7.7) , 当板材的厚度 = 6 mm 时,必须按老欧洲 标准 160 进行超声波探伤。 见第11节,附加要求9。 8.7 重复试验和试验的重复出示 对于 重复试验和试验的重复出示, 见欧洲标 准 10021。 如果是带钢,在退回的钢卷上进行重复试验 的时候,还要再取 20 M 的样品,以排除钢卷尾部 的影响。 8.8 试验报告 现示出一张欧洲标准 10204 所提及的特殊 试验报告。 在这些报告中,记载了A,B 和 Z 数据组, 以及老欧洲标准 168 规定的C01至 C 03, C10 至 C13, C40 至 C43 和 C71 至 C 92 的标码。标 码Z02 只适用于验收试验产品 3.1.A 和 3.1.C 以 及 验收试验报告 3.2(见4.1.e) 。 - 钢种和供货状态的名称 (例如,S 420 MC 或 1.0980) ; - 通过炉号或取样依次安排的号码; - 生产厂的名称和标记; - 外部试验位置的标记(尽可能准确) 9.2 根据生产厂的选择,标记须打在产品尾部附 近或产品的正面。 9.3 根据订货时的相应说明,可能要避免打印标 记,或者只能在订货人指定的地方打印标记。 见第11节,附加要求11。 9.4 如果供货的产品份量不重, 并且是成捆包装, 标记必须打在悬挂的铭牌上,该铭牌挂在捆束或者 捆束上面的产品件上。 10. 质量异议 欧洲标准 10021 对质量异议有规定。 11. 附加要求(见4.2) 1) 钢冶炼方法的说明(见7.1.1) ; 2) 表面清除氧化皮的产品的供货(见 7.2.3) ; 3) 生产厂在订货时必须对订货人讲明,对 于所希望的钢种,那些合金元素对于供货材质是合 适的,要有意识地加进去(见7.3.2) ; 4) 进行逐件分析,必要时要说明试样的数 目和须加试验的元素(见7.3.4和8.4.2) ; 5) -200 C 条件下纵向试样冲击试验和 40 J 条件下冲击试验的最小值的证明(见7.4.2.1) ; 6〕 适合于轧制曲线 部分适合于热镀锌的 S315 MC,S355 MC 和 S420 MC 钢种和第3部分 适合于热镀锌的所有钢种的要求(见7.5.3) ; 8) 允许通过焊接的方法来进行修磨的规 定(见7.6.2) ; 9) 老欧洲标准关于在公称厚度 = 6mm 的钢板中探测内部缺陷的规定; 10) 订货人通过自己或委托方在生产厂进 行所希望的表面和尺寸试验(见8.1.4) ; 11) 根据订货人的说明,关于不准打印标记 和不准打印位置的说明(见9.3) 。 9. 标记 9.1 在经过合适的试验方法试验之后,产品要通 过一定的手段,例如:喷色、盖章、贴字条或挂牌 作出标记,并带有下述说明: 9 第8页 EN10149-1:1995标准 表1:用于钢水分析极限值的逐件分析极限偏差量 元 素 钢水分析允许的最大含量 含量 % C ≤0.20 Mn ≤2.10 Si ≤0.60 P ≤=0.025 S ≤0.020 AL ≤0.015 Nb ≤0.09 V ≤0.20 Ti ≤0.22 Mo ≤0.50 B ≤0.005 用于钢水分析极限值的逐件分析极限 偏差量 +0.02 +0.10 +0.05 +0.005 +0.002 -0.005 +0.01 +0.02 +0.01 +0.05 +0.001 10 第9页 EN10149-1:1995标准 附件 A 老欧洲标准与相应的国家标准对照表 在上述标准转换成欧洲标准之前,表 A.1 中老欧洲标准或相应的国家标准都 可以应用 表A.1:老欧洲标准或相应的国家标准 老欧标 8 12 18 91 103 160 162 德国 DIN 50111 DIN 50111 - DIN 59200 DIN 50601 - DIN 17118和 59413 - SEW 088 法国 NF A 03-157 NF A 03-158 NF A 03111 NF A 46012 NF A 04102 NF A 04305 NF A 37101 NF A 03116 NF A 36000 相 应的 国 家 标 准 英国 西班牙 意大利 BS UNE UNI 1639 07-292 564 BS UNE UNI 1639 07-292 5548 UNE36-3 UNI -EU - 18 00和400 UNI - - 564 BS UNE - 4490 07-280 BS UNI - 5996 564 BS UNE UNI 2994 36-570 564 - BS 5135 UNE 36-800 - UNI 564 - 比利时 NBN 117-02 NBN 117-22 NBN A 03-001 NBN 43-301 NBN A 14-101 - NBN A 02-002 - - 葡萄牙 - - NP2451 - - - - 瑞典 - - SS110120 SS110105 SS212150 - SS114203 - SS110012 SS064025 奥地利 - - - M 3231 - - M 3316 - - 挪威 - - NS10005 NS10006 - - - - 168 2号通知 - - - - 翻译: 宋瑞祥 日期:1999 年 10 月 2 日 文字校对:毛磊 日期:1999 年 10 月 16 日 专业校对: 日期: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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