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公示
发布时间:2024-03-12 发布者:文案编辑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养犬人连续两年依法办理养犬登记并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的,从第三年起减半收取,但养犬期间存在违法养犬行为的,不得享受下一年度减免优惠。

  一、收费依据:《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南宁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项目的通知》(桂财综〔2015]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南宁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桂价费函〔2015]7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南宁市继续实行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的批复》(桂财税〔2016] 49号)、《南宁市财政局、物价局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南宁市继续实行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的批复的通知》(南财综〔2017〕8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调整南宁市养犬登记牌证收费项目的批复》(桂财税〔2023〕9号) 。

  (二)养犬人连续两年依法办理养犬登记并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的,从第三年起减半收取,但养犬期间存在违法养犬行为的,不得享受下一年度减免优惠。

  (三)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以及七十岁以上孤寡老人饲养一只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收容救助的犬只,免缴养犬管理服务费。

  五、电子犬牌、犬只电子识别标识遗失或者损毁需要补办的,收费标准为:电子犬牌工本费25/副,犬只电子识别标识工本费42元/个。

  六、养犬管理服务费专项用于注射犬只电子芯片、制作犬只标识牌等养犬登记数字化管理服务,以及收容犬只及其管理服务、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等其他养犬管理服务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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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养犬人连续两年依法办理养犬登记并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的,从第三年起减半收取,但养犬期间存在违法养犬行为的,不得享受下一年度减免优惠。

  根据《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南宁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养犬。

  根据《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南宁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养犬。

  根据《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南宁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养犬。

  根据《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南宁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养犬。

  根据《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在重点管理区内繁殖、经营、饲养危险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五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禁养烈性犬名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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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养犬活动,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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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南宁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养犬。

  【导语】:养犬人连续两年依法办理养犬登记并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的,从第三年起减半收取,但养犬期间存在违法养犬行为的,不得享受下一年度减免优惠。

  一、收费依据:《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南宁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项目的通知》(桂财综〔2015]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南宁市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桂价费函〔2015]7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南宁市继续实行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的批复》(桂财税〔2016] 49号)、《南宁市财政局、物价局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南宁市继续实行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的批复的通知》(南财综〔2017〕8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调整南宁市养犬登记牌证收费项目的批复》(桂财税〔2023〕9号) 。

  (二)养犬人连续两年依法办理养犬登记并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的,从第三年起减半收取,但养犬期间存在违法养犬行为的,不得享受下一年度减免优惠。

  (三)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以及七十岁以上孤寡老人饲养一只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收容救助的犬只,免缴养犬管理服务费。

  五、电子犬牌、犬只电子识别标识遗失或者损毁需要补办的,收费标准为:电子犬牌工本费25/副,犬只电子识别标识工本费42元/个。

  六、养犬管理服务费专项用于注射犬只电子芯片、制作犬只标识牌等养犬登记数字化管理服务,以及收容犬只及其管理服务、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等其他养犬管理服务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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